一、清算理由
Z总陈述,公司已经停止一年以上,尚有诉讼进行,股东一致同意关闭公司。
二、公司基本情况
B公司于2012年记成立,Z总其它三位股东于2013接受股权转让,占有公司的全部股权,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工业园内。
三、根据Z总陈述
1、B公司于2016年5月份开始缩小生产规模,到2016年11月份基本停止生产。
2、B公司主要债务:6家供应商货款70余万,诉讼败诉可能增加债务30万。银行贷款欠付50万,有法人代表个担保。
3、公司有应收债权230余万元正催收,公司资产大部分已经处理。
四、云朝清算服务查明
1、B公司注册金为未实缴,股权转让前后,并未充实注册资本;
3、公司在册员工最多时65人,现有三人上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尚有两个月工资付总计有2万余元。
4、公司财产遣散员工时已经处置,账面有资产处置记录。
5、账面记录的债权债务与股东陈述一致。
五、法律和财务分析
1、B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在账面没有补充注册资本,但是,在公司经营初期,实际出资,累积有300余万,未发现有股东抽逃出资的或者隐匿资产的行为,可以依法合同调整。
2、公司清算需要有熟悉公司的人员配合,根据需要保留一名一财务人员配合清算组工作。可以依法终结三人劳动关系,确定一人建立清算工作关系。
3、公司在遣散大部员工处理公司财产,虽然没有其它的一般债权人参与,但是属于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有全体员工见证,也可以认定为合法处置清算财产。
4、公司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可以在清算程序开始后委托适当的律师或者其它单位加大追悼力度,用以清偿所有债务。
5、在清算过程中,公开清算行为,有机会争取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权债务综合处理的清偿协议。
6、公司所欠的银行贷款,因为股东个从担保,公司有财力可在清算的部分,依法可以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坚持追诉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债权申报会陷入不利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清算工作进行。
7、除以上一股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以外,没有其它能影响清算,造成清算障碍法律因素。
六、实施步骤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清算程序;
2、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
3、依法整理、调整账册账表,如实反映实际经营行为;
4、专人负责与债权人沟通,通报清算工作进度情况;
5、委派律师向所有债务单位追收债权,安排律师参与正在进行诉讼;
6、以向所有债权人公开的程序处理公司财产信息。
七、清算工作情况:
2017年1月5日,双方签订自主清算服务合同。
同年1月10日协助召开股东会议,依法做出公司解散、清算决议。
同年1月12日开始依法执行清算工作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安排专职的律师、会计负责法律和财务工作,与利害关系人接洽。
八、清算工作继续
九、经验总结
1、依法的清算程序是债权人信任法律保障。
2、清算行为就是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行使清算权利的证明,可以避免股东被追诉成功。
3、诚实的经营行为是经营行为合法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