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无法摆脱经营困境、进入破产程序、表示将通过清算注销退出市场
大家经常谈“破”色变、认为破产意味着企业濒临死亡
其实破产程序除了让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外、还有“挽救保护”功能
破产程序的启动、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企业“死亡”
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企业也可以“起死回生”
企业如何化解疫情危机,进而转危为安?
本期法官讲法 为大家讲讲破产制度的五大保护功能!
功能1
停止计息 债务展期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个别债权人不能再催收、执行企业的债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陷入困境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遵循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可以避免因个别债权人讨债陷入经营失序的状况,债务停止计息也可进一步减轻企业金钱债务,避免持续累加利息、罚息,增加企业“起死回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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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功能2
保全措施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照公平受偿原则,破产程序中,个别债权人不能通过保全或执行程序得到清偿,否则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该项功能使得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盘活资产、维持正常经营,有利于企业逐步恢复运营能力。
举例说明,A企业对外负债,经多个债权人申请,各地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A企业的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致A企业资金流断裂,经营停滞。A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自破产受理之日中止,对A企业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的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该项保护措施有效避免了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债权个别清偿,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同时,A企业通过重整程序还可以获得账户资金和主要财产的控制权,进而维持企业正常运营,逐步转危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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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功能3
搭建协商平台 维护运营价值
破产法设立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并赋予债权人会议重大事项表决权,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谈判平台。企业可就债务削减、债务重组、展期清偿等问题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依法享有完整的企业控制权,通过调整经营方向和管理方式等,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运营价值,顺利度过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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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功能4
降低企业成本 获得融资支持
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梳理企业现有的合同,并进行选择性履行。对于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维护企业财产价值的合同,可以解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直接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核查,不需另行提起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由此可见,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和诉讼成本,维护财产价值最大化,并可通过借款的形式补充流动资金、继续甚至扩大经营,从而提高重获新生的可能。
举例说明,B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尚有库存货物但缺乏流动性资金。此时,B企业应当重新审视待履行的合同,对于令B企业负担较重的合同,可不予履行而让合同相对方就其损失申报债权,对于有利于B企业资金回笼的合同,可依法履行,以提高资金流动性,度过难关。进入破产程序后,B企业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无需逐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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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功能5
终结债权债务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经破产程序,如重整或和解成功,则企业可通过削减债务、修复信用等实现轻装上阵,恢复正常经营;如未能重整或和解,则宣告企业破产,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股东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再承担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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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