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重整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企业破产法的作用是什么?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是企业破产立法的直接目的。通过企业破产程序,能够使债务人借助重整、和解等缓解债务纠纷,避免走上破产道路;也可使一些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从而终止经营,归于消灭。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是企业破产立法的直接作用,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发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应当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可以使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退出市场,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 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原因包括:(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3.企业重整的条件是什么?
存在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可以进行重整。重整的目的是挽救破产企业,使企业在经济状况尚未完全恶化的情况下,通过重整程序获得司法保护,以促成其经济复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 企业破产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