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清算必须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处理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一般由公司相关人员自行组成。但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人民法院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外商独资企业组成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2.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时,清算组成员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