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家里5年前通过股权转让下来一家公司,我爸占90%,我占10%的股份,当时我才22岁不懂事,现在29岁结婚有孩子了。这几年下来公司越来越走下坡路。主要经营不善,现在面临着破产了,公司总负债4000万左右,其中个人负债1000多万,如果破产拍卖了顶多支付下工人工资银行贷款,自己起码要背2000万的债,现在一直在谈合作伙伴,但是谈成的可能性很小很小。有部分债权人已经每天问我爸要债了,也问我要,我有预感支撑不下去了,现在我妈只知道资金紧张,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跟我爸也想跑路,
破产制度不完善、灰色追债迫使老板选择跑路。
破产之后,债主们就会上门追债。在这块我不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只认借钱的老板,而不会管你公司是不是破产清算。他们会找一些追债公司守在老板的家门口,骚扰老板的正常生活。一个破产老板说,追债的人踹开他家的门,他老婆洗澡他们就站在门口。这些灰色的追债手段使得这些老板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促使他们选择跑路。

目前公安对这种灰色的追债方式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个人破产法的缺位,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形同虚设。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债务人无法选择“善”的做法,因为没有法律机制来帮他止血,所以只能选择“恶”,也就是大家所看到的拖、赖、跑。
在信贷实践中我们发现,对于大多数的企业举债行为,金融机构都要求,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并不是公司法描述的那样: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个人不能破产,所以债权并不能够得到真正的清算和保护,企业破产无从谈起。这些年来经法院审理破产的案件,几乎全部都是国企,或者说,破产法就是为了推动国企改革的一项特权法律。
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认为债权是需要用法律来保护的;彻底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债务和债务人的权益也是需要用法律来保护的。


2017年的时候因为心血来潮,曾经组织过一个小规模的“倒闭老板”交流会,会上有个企业家说:我需要一次重来的机会,但是没有人给我。如果5年之内没有人找我要账,我相信,5年之后我完全有把握把这些钱还掉!但是事实上呢,我哪怕去路边摆个地摊,也会有债权人蹲在旁边等着收钱。所以与其这样,我还不如干耗着,一直耗到我死为止吧!
大多数人都并没有创业的经历,也很难感受到一个企业家从无到有打造一个企业的艰辛历程,不会去在意他们吃过多少苦、流过多少汗、哭过多少场、磕过多少头。
当一个企业家成功的时候,无数人给与赞誉、鲜花、掌声、崇拜甚至跪舔,奉为偶像;当一个企业家失败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拿着成王败寇的功利主义思维,踩一脚、痛打落水狗!
企业家是这个社会的财富,失败过的企业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