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必然有完善的法律秩序。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就是商业生活的新陈代谢,当这一切按照合理的规律运行,就是良好的市场秩序。
企业自主清算概述
本文所称的自主清算,是企业投资人、合伙人、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企业清算责任主体,依法自主进行的企业清算活动。当企业或者社团法人退出市场时,或者说解散或关闭时,依照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清算,之后履行注销登记,才能最后终结法人的主体资格。企业自主清算,与社团法人的自主清算有一定的区别,即最终的剩余财产能否分配给投资者会有重大区别。但是,法律对企业清算要求相对更加严格一些,企业清算中,又以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清算为普遍遵行标准。因此,本文以公司自主清算为标准内容进行阐述。没有特别指明的,就以公司自主清算为参照。
企业清算定义
企业清算是在公司终止或者终止经营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护投资者,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法律制度对企业清算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企业解散、歇业、关闭以后,企业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需要终结,应当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妥善了结,进行清算。
自主清算定义
自主清算(也有称为自行清算),是根据企业法或者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的一种形式,是特指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企业资产审计、处置,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或者依法重整重组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主清算,是企业法律规定中自身固有制度之一。是为解决终局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设置的一个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的投资人、创办人或者股东,应当依法自觉执行。
自主清算由公司及其股东或者企业及其所有权人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启动、主持和执行的清算程序。自主清算并不排除债权人参与,依公司法规定应当邀请所有债权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清算,以实现原公司与其它市场主体终结法律关系的目的。
自主清算并不等同于自行清算
1、自主清算是从企业自身的立场来看待和理解企业清算,因此不能称为自行清算,而应当称之为自主清算
自行清算则是从执法者、管理者和司法机关的立场上对企业主动进行清算行为的称呼。为强调市场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动性,唤醒法律主体自律的能动性,我们称之为“自主清算”,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执行自主清算,更注重强调企业自身的能动性
要求企业主动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被动的接受,也不是被动的等待。根据法律规定,消极行为即构成违反企业清算制度的规定。企业遵守清算法律制度,必需积极行动,守法要求主动行为,这里的“守”,是主动守法,被动就会违法。进行清算活动中,企业必须严格自律,才能取得依法清算的法律效果。
3、自主清算特别强调,必须以企业经营行为合法为基础
企业在进行自主清算开始之前,最佳状态的是依法正常的经营行为下产生的经营亏损,企业可能有一些不合规的经营行为,但是可以依法纠正而得以弥补,不会因为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企业的偿债能力。参考标准应当是企业合法经营成果对企业债权的偿还财力,例如进行自主清算的公司类企业经营者应当没有抽逃出资,没有股东出资不足和未出资的情况,也没有隐匿、非法侵占、侵吞企业资产等违法行为发生。
但是,企业存在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将是企业进行自主清算的根本性法律障碍,这样的企业完成清算将很难顺利申请注销登记。
4、自主清算是企业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企业在登记时,必须有公司章程备案。公司章程是企业依法存在的重要纲领性法律文件,企业解散和清算是企业章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也主要是自主清算。
企业设立是从0到1的过程,自主清算就是对企业从成立、经营成长全过程的完整总结,是企业终止必需要走一个环节,相对于设立企业的法律活动,清算活动非常复杂,对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自律要求更高更严格。
企业全生命周期中,必然要有自主清算程序,但不一定要破产,也不必要被迫的强制清算。没有清算的企业,就是会成为企业权力人个人和社会的法律负累。
5、自主清算是企业普遍性的法律义务
我国分类的企业法,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大多数都规定了企业的清算责任。这些企业清算制度规定主要是自主清算。其中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最为自主清算的典型。可以说,所有的企业都会有终止的时候,终止时就必须履行自主清算义务,否则可能进入强制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遇到应当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应当选择自主清算。当公司选择自主清算有困难,或者不能顺利组建清算组的时候,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这就是强制清算。
本文原创 郭当朝
编辑 颜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