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本文简单聊聊公司注册登记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成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自主清算程序的一些变化。
一、原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的出资责任问题
之前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公司设立时,必须按照规定有法律规定最低金额以上的资金或者资产,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这些资产必须实际存入指定账户或者机构。这是在注册资实缴制时期,公司设立时,法律制度对出资方面的要求。
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国家机关负担了公司的诚信责任。公司从建立时候起,就有国家背书的财产保证。
市场上需要的投资,除了资金,还是多种多样的形式,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依法都可以作为注册资本。为了方便认定补缴资本,银行存款成了最便捷的方式。公司和代理机构不惜相互默契到,由他人代为临时垫资,用于方便验证通过。公司注册成功后,垫资人撤走资金。这严重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也给股东和投资者增加了负担,最为重要的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对培养市场法律秩序非常不利。
但是,对于股东来讲方便的方式,也面临着涉嫌违法的负担。实际上,法律规定设立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金只是行业最低需求资金,诚信经营的大部分公司,在经营中投入都远远超过了设立时验资的金额。
在清算工作中,在实缴制度时注册的公司,多年的经营已经落实了行业经营所需求的资金投入,也可能因为记账原因,没有能够弥补注册资金的账面数额。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出资不足造成的经营困局,没有必要追究当时不恰当做法。
但是,在经营中股东违反财务规定,抽逃资金造成经营难以为继的,清算时,应当追究有关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出资问题
2014年公司注册制改革后,普通公司设立注册时,不要求进行验资,只需要在注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清注册资本金。这样的注册登记制度,把市场主体责任交还给了投资者或者股东,股东的权利自由除了法律规定,不再受管理部门的限制。股东对社会的承诺,在市场上的信誉,由其自己负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实现权利和义务真正对等,有利于培养股东守法的自觉性,对于市场法律秩序,提高市场效率,都有根本性的影响。
在认缴制下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可以适用最新推出的简易注销退出市场。但是,需要清算的公司,注册资本对清算工作影响值得讨论。
按照社会契约论,股东在注册承诺的出资额,应当根据承诺向社会和市场兑现,这是商业诚信的要求,可以保护股东的商业信誉。但是,公司清算时,应不应该立即兑现全部出资额,如何兑现?就要公司经营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没有债权人向公司提出债权请求,公司可以根据简易注销的规定,不经清算就可完成注销。
2、公司虽然有债权人提出主张,但是,公司现有的财产已经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不再追究股东补足出资的责任。
3、公司经营期间,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股东的投入资本也完全在经营期间合法使用。即使股东的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但是,根据缴清出资约定还有很长的期限,也不宜追究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
4、相反,公司在经营期间有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经营困难的,清算期间应当追究该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
5、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公司债权的,应当追究股东补足出资责任。
决定是否追究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注册时规定或者约定的清缴出资的期限与经营期间比例。2、已经完成的出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3、股东是否有违反财务制度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本文原创 郭当朝
编辑 颜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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