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于1993年12月成立全国法院第一个破产审判庭以来,经历了企业破产从政策性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
时间 | 阶段 | 受理案件 |
1994-2006年 |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阶段 | 534宗 |
2007-2016年 | 市场化破产阶段 | 565件 |
市场化破产阶段,深圳中院的破产案件有如下特点:
1. 破产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
2. 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较多,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较少
3. 破产主体多元
4. 中小企业居多
5. 小额破产案件上升较快
6. 涉及的破产程序多样
让市场主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退出市场,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市场化破产高速发展的近十年来,深圳中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
(一)破产清算程序方面的探索与创新
1. 全面保护企业财产。指导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财产的接管、管理和处置工作,着力采取措施防止企业财产流失。
2. 推行关联公司合并清算。对财产、人员、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严重混同,资产与负债无法区分的关联企业,采取合并清算的方式,降低清算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3. 创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探索财产分配新方式,采取现金分配、实物及其他非现金分配、记账式提存等多种分配方式,确保破产财产公平分配、及时分配、有效分配和合理分配。
4. 着力提高破产清算效率。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改革和审限监督,分类处置破产企业,保证破产审判公正高效。
5. 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坚持“依法保民生”的理念,正确适用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6. 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2008年深圳中院首创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
(二)重整拯救方面的探索与创新
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破产清算,拆分企业资产、公平清偿债务、让企业退出市场,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生产经营能力。2007年以来,深圳中院共受理重整案件46件,已批准28家企业的重整计划,23家企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1. 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重整程序的启动上,尊重当事人意愿;在重整投资人的选择上,引入竞争机制;在重整计划批准上,尊重市场选择,确保各方利益平衡保护。
2. 积极探索多种重整模式。针对具体情况的差异,分别采取不同的重整思路和重整方式。例如,对利益关系复杂的企业实施预重整,对关联企业进行整体重整,对多个破产企业实施联合重整,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实施重整管理模式。
3. 切实保障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整,建立司法主导、政府配合的工作模式,保障中小股民、债权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三)执行转破产方面的探索与创新
早在2012年,深圳中院即已率先探索“执转破”工作机制。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深圳中院积极落实“执转破”各项工作。截至9月份,全市法院共移送破产审查101件,中止执行案件10191件,受理破产案件65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60件,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25件,终结执行案件4491件。平均每件破产案件消化执行案件180件。
1. 构建执破有效衔接工作机制。组建执行转破产专门合议庭,同一合议庭对执转破案件一抓到底,为执行移送破产全流程提供专业保障。
2. 实行繁简分流提高移送效率。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建立简单案件、一般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分类移送机制,并确定相应的审理方案。
3. 坚持简案快审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简易破产程序的作用,以执行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调查为基础,执行程序中已完成的事项,破产环节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四)破产审判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创新
深圳中院坚持积极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破产审判管理,着力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破产审判程序机制。白皮书中展示了深圳中院在破产审判管理方面的所做出的探索与创新:
1. 建立“一登记两审查”立案受理机制,解决破产启动难问题;
2. 建立“两集中三分离”案件管理机制,提高破产审判质效;
3. 加强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规范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4. 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增强破产审判透明度;
5. 完善破产审判队伍管理机制,提高破产审判能力。
在党的十九大刚刚胜利闭幕之际,为纪念《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推动企业破产法理论与实务进一步发展,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圳中院出台《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破产审判工作要重点做好的工作。
1. 充分认识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全面把握破产审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要求;
2. 充分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全面支持危困企业摆脱困境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3. 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功能,全面清理企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出清;
4. 充分保障法人财产完整性,全面防止并依法惩治借破产逃废债务行为;
5. 充分推动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全面提高效能打造破产审判深圳标准;
6. 充分构建破产保障体系,全面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破产环境。
深圳破产审判白皮书及视频资料《万木春晖——深圳中院市场化破产审判工作纪实》